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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有变!证监会批准 两大交易所发布新规 答记者问来了!

上交所就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情况答记者问

  12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修订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就《暂行规定》修订的主要背景、内容、实施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暂行规定》修订的主要背景和目的。

  答:中国证监会本次修订并发布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在原有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基础上,明确符合规定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豁免适用营业收入指标,并优化科创属性发明专利指标和情形的表述。上交所本次修订《暂行规定》,是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按照《指引》的修订精神和要求制定的,目的是做好规则配套衔接,强化科创板定位,持续建设好科创板。

  设立科创板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和科技强国战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大改革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强化国家科技战略力量,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对资本市场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这需要通过持续改革创新,发挥资本市场优势,更好地服务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企业的创新需求,引导优质资源进一步向科技创新领域聚集。

  本次《暂行规定》修订,是在总结前期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科创板申报及推荐工作要求的明确和强化,加强上市标准与板块定位规则的配套衔接、保持立法逻辑一致,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按照科创属性“实质重于形式”评价原则强化综合研判和审核把关,有利于进一步把握好科创板定位。

  问:请简要介绍《暂行规定》前期的执行情况和本次主要修订内容。

  答:2021年4月《暂行规定》修订以来,聚焦支持“硬科技”核心目标,科创属性评价指标和申报、推荐要求进一步明晰,在市场各方共同努力下对科创属性的理解和把握已基本形成共识,科创板发展总体健康有序。

  本次修订在原有基础上,结合市场发展状况和审核实践作了进一步优化,主要包括3个方面内容:

  一是增加符合条件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豁免适用科创属性关于营业收入指标的规定。根据《指引》修订,明确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参照采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豁免适用营业收入相关指标,为有意愿登陆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试点企业确立科创属性指标的适用规则。

  二是修订科创属性发明专利指标和情形的表述。根据《指引》修订,将科创属性发明专利指标“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的表述修改为“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将发明专利例外情形“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的表述修改为“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使相关发明专利要求能够更准确地适用于无营业收入的企业。

  三是细化完善附件中对发行人专项说明、保荐机构专项意见的具体要求。结合科创属性审核实践经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判断的需要,按照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符合科技创新行业领域要求、符合科创属性相关指标或情形等维度,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自我评估和保荐机构的专项核查意见作出了细化和具体要求。

  问:配合《暂行规定》修订,上交所如何进一步做好科创板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答: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着力将科创板打造成为支持“硬科技”的特色板块,目前多个“卡脖子”领域的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成功上市,重点领域自主可控、进口替代不断取得突破,科创板企业在六大行业领域逐步实现全覆盖,产业集聚和支持科技创新的示范效应日益凸显。

  本次《暂行规定》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自我评估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和保荐机构核查把关的细化要求。保荐机构应当聚焦国家战略发展方向,培育推荐优质企业到科创板上市,进一步加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核查把关,按照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符合科技创新行业领域要求、符合科创属性相关指标或情形等维度作出专业判断,并在申报文件中充分、客观反映核查依据。上交所始终坚持科创板定位,坚持开门办审核,与市场各方形成合力,推动引导资本市场资金投向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科技创新领域。

  下一步,上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发展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认真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科创板支持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建设,聚焦支持“硬科技”企业上市,助力科技、资本与实体经济高水平循环,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持续推动科创板高质量发展。

深交所就发布《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答记者问

  12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了《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修订稿)。就此,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修订《暂行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改革后的创业板定位于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两年多来,我们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坚守创业板定位,切实执行上述要求。在此过程中,一些市场参与者提出,希望将创业板定位中的原则性要求尽可能具体化,以进一步增强创业板定位把握的可操作性。本次《暂行规定》修订,以《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为指导,总结实践经验,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将创业板定位的有关要求明确为具体、直观的判断标准,以进一步提升审核工作透明度,增强市场对创业板定位把握的可预期性。修订前后,创业板定位把握的方向、目标和逻辑是一致的。

  党的二十大强调,要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构建一批新的增长引擎;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要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塑造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修订《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位的判断标准,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支持更多优质创新创业企业发行上市,让创业板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问:请简要介绍《暂行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从内容上看,修订后的《暂行规定》着重从如下两方面作了补充完善。

  一是进一步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明确禁止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类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二是明确创业板定位把握的具体标准。围绕创新性和成长性两个维度,从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金额、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等方面,设置了符合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实际需要的具体衡量指标。同时,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豁免适用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等部分指标,以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需要。

  问:试点注册制以来,深交所是如何把握创业板定位的?

  答:创业板试点注册制以来,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深交所坚守创业板定位,不断积累把关经验、强化把关力度,创业板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板块特色日益鲜明,促进科技、资本和实体经济高水平循环的功能日益增强。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是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严格执行行业负面清单。我们严格执行《暂行规定》中的负面清单制度,限制农林牧渔、采矿、建筑等12个行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同时,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的政策要求。今年以来,累计已有20余家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企业,经审核问询、现场督导或上市委审议后,相继终止发行上市。

  二是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支持优质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审核过程中,我们不断强化对发行人业务模式、研发强度、创新能力、发展空间等方面的审核问询和判断能力,从源头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严把入口关。一批创新成色足、成长能力强的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创业板,其中865家新申报企业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均值分别为20.66%、20.80%;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平均达到5.24%,研发费用复合增长率均值达到28%。目前,创业板上市公司达到1220余家,战略新兴产业上市公司市值占比高达70%,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和新一代新兴技术产业已形成集群化发展态势。

  三是大力推进审核公开,增强创业板定位把关合力。我们不断推进开门办审核,加强引导和沟通,强化各方坚守创业板定位的市场共识。用好申报前的咨询沟通机制,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存在疑问的,我们依规给予指导。及时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题调研,传递加大创业板定位把握力度的信号,明确市场预期;将涉及创业板定位把握的相关典型案例,通过审核动态等形式公开,增强审核工作透明度。

  问:修订后的创业板定位把握标准实施后,应当如何准确执行?

  答:深交所将按照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和相关工作要求,继续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坚持定性和定量判断相结合,持续把好创业板定位关。紧密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先进制造、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等领域的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抓好市场沟通服务,争取各方理解支持,让更多优质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能够通过创业板发展壮大。

  保荐人应当准确理解、切实执行板块定位要求,与交易所同向发力,把好创业板市场入口关。我们将对保荐人的推荐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研判,进一步压实保荐人前端把关责任。

  一是要强化与定位相关的核查把关质量。修订后的《暂行规定》就发行人自我评估、保荐人专项核查提出了规范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评估核查的形式及内容。发行人和保荐人应当按照要求,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估核查,专业、审慎地进行判断,避免申报后因定位问题撤回或者终止审核。对创业板定位把握不准的,可以与交易所进行预沟通。

  二是要提高与定位相关的信息披露质量。保荐人应当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督促指导发行人按照“重大性”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与创业板定位相关的经营信息和行业信息。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落实简明、易懂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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