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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管理信托纠纷相关问题分析

 信托纠纷作为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审理的案由之一,在实践中中分为:民事信托纠纷、营业信托纠纷、公益信托纠纷三个子类别,而在营业信托中按照实践中标准区分又分为事务管理型营业纠纷与主动管理型营业信托纠纷,因为主动管理型营业信托与投资者利益相关度较高,其相关问题也就具有了讨论分析的必要性。

一、主动管理型营业信托合同效力的认定

在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后,准备求偿,首先需要审视与信托的受托人之间签订的营业信托合同的效力,很多投资者一般倾向于认为合同无效,对于合同是否无效问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合同的主体问题,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受托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其二、委托人是否为相关监管规定中的“合格投资者”问题;

1、对于受托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第四条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审判实践中是否将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只限定在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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