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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需要缴纳滞纳金吗?要注意哪些问题?

社保滞纳金征收对象主要是欠费企业;个人不允许补交就不能被征收;注意最好不要欠缴!

第一,为什么说社保滞纳金征收对象主要是企业?

这首先要知道滞纳金的作用是干什么?简单说,所谓的滞纳金,就是双方有一定契约之后,对于违约方的一种经济处罚。那么我国实行社保制度的早期阶段,只有企业才有代扣代缴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务院1999年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款数额外,从欠缴之日,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其实,滞纳金征收后也是充实社保基金,并没上缴地方财政。这就是最早的规定,后来出台的《社保法》中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他没有太大变化,只是考虑到收滞纳金的目的是督促企业缴费,因此把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改为万分之五,大大的降低了滞纳金的征缴数额。

第二,为什么说个人不允许补缴就不会征收滞纳金?

这是因为在2018年以前,我国社保制度实施的前一阶段为了扩面,也为了照顾一些下岗职工等原因是允许补缴的,那时候的补缴各地基本都没有征收滞纳金和利息等。到了2018年以后,由于社保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国家出台了不允许补缴的政策,各地相继有了实施方案,基本就不允许个人补缴职工社保了。

换句话说2018年以后职工社保允许补缴只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仲裁和法院证明是企业造成职工断保的,由企业为职工补缴社保,而且承担滞纳金;二是2011年7月1号以前,本地户口在社保开户并缴费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15年,享受延续缴费五年后,仍然达不到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而且多数地方也没有收滞纳金。

从另一个角度上讲,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乡居民社保,达到法定60岁时缴费任务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不需要交滞纳金。这都说明滞纳金主要是针对企业欠费,正常情况下个人不会被征收。

第三,个人被征收滞纳金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由于我国实行社保制度的是各省市自治区统筹,所以各省市区的政策不完全一样,如果说2018年以后有个人被征收滞纳金的朋友,多数都是由于企业破产倒闭等原因,无法承担补缴责任,而这些当事人为了补缴这些年的保费,只能替企业承担本应由企业承担的滞纳金。

据说在以前灵活就业人员被征收滞纳金,那是因为各地规定不一样,比方说沈阳规定从2009年7月1日起,从欠费的第七个月开始,按日征收2‰的滞纳金,超过本金的40%即超过8000元封顶。时至今日,还有的地方规定个人欠费只收利息,不收滞纳金,其实目的都是为了督促参保人按时缴费。

因此,要注意的是必须及时足额缴纳保费,一旦形成欠费断保,再要补缴相当困难,而且还要涉及到滞纳金利息等很划不来。原来规定欠费半年之内补交不收滞纳金和利息,超半年不行。现在各地政策有所不同,但最起码跨年度是不允许,这点大家必须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总之,对于题主补缴社保交不交滞纳金?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我可以肯定的告诉你,滞纳金主要是针对企业没能及时为职工缴费,造成违约后补缴的一种惩罚性经济措施,最终还是充实到社保基金里面去;现在职工社保不允许个人补缴,应该说也就没有滞纳金;如果被征收到滞纳金,那多数都是由于原企业破产倒闭,当事人想要补缴这些年的保费,就承担了企业应该承担的滞纳金…

至于说早期以灵活就业的身份被征缴滞纳金,那是因为各地的规定不一样。目的是为督促那些欠费超过半年的人员缴费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它的特点是按欠费总额每日2‰的比例征收,但不能超过欠费总额的40%,也就是说滞纳金8000元封顶。现在多数地方己改为加收利息不征滞纳金。因此,建议所有参保的朋友按时足额缴纳保费,不然产生欠缴断保现象,会给你的利益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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