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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15号”文对城投公司融资工作的影响

7月10日晚间,部分公众号快速传播中国银保监会的《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目前已经过去两周时间了,在这两周时间里,金融机构、城投公司等相关单位对此都有了哪些反馈?市场又对此做了哪些回应?本文将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文件重点内容

此文件引人注意的地方有三点:

一是“(一)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地方政府融资相关政策要求,打消财政兜底幻觉...”。

二是“(二)...不得提供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

三是“(三)对承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银行保险机构还应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

2.不得为其参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提供配套融资;

二、重点内容解析

(一)对于第一点,中央对政府举债历来的态度就是“谁举债、谁负责”。因此,财政不能兜底一直是底线,只是这次措辞更为严厉,算作重点内容重申。

(二)对于第二点,目前各地正在以“投资人+EPC”、“ABO”等形式推动片区开发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就是拆迁安置、土地平整、道路、水电等“七通一平”相关工作。而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进行,相关资金延期支付是必然,而目前来讲,其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土地出让收入。

2016年,财政部、国土部、银监会、央行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文)要求:“项目承接主体或供应商应当按合同约定数额获取报酬,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也不得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名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

2017年,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要求:“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此次文件重申相关内容,有两重含义:

一是对于之前政策的延续。

二是对于片区开发的提示。土地出让金不能作为融资还款来源,但并非不能用于片区开发。

今年6月份,财政部印发《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主内容为:

一是2021年7月1日开始,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将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在内的四项收入征收权,由自然资源部门转移至税务部门。

二是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因此,从明年1月1日起,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将极有可能以“非税”形式进行地方地府,收支方面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即收入是按照非税形式,作为是公共预算收入的一部分,而支出是根据预算安排支出。至于资金来源,则与土地出让收入没有任何联系了。

(三)对于第三点,

1.关于后续流贷业务,对于城投公司来讲,确实是个较大影响。银行贷款按用途分类,一般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一般用于公司日常运营所需;固定资产贷款一般用于公司承接的项目。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流贷可以不用匹配项目,相对比较好申请些;而固贷对应项目,对审批手续要求较为严格。

2.关于专项债配套资金,这项业务主要是从隐债管理角度出发,一方面表明高层化解隐债的决心与力度。即加大对承担隐债化解工作单位的责任压实,在隐债没化解前,不让承担新的工作;二是最大程度避免“拆东墙补西墙”情况的发生。

三、对城投融资影响

1.流贷业务将受影响。流贷业务一直是城投公司主要融资方式之一,按照“15号文”要求,城投将有可能无法开展此项融资业务,对于存量业务,部分金融机构也表示到期后将无法存续。

2.资本市场将受影响。发改委、交易所和银行间交易商协所负责的直接融资工具中,将会更加严控城投债发行审核,直接表现为削减城投公司的发行额度和严控募资用途。目前这种情况已经显现。

3.下半年风险或将加大。据相关信息显示,今年下半年城投债市场将有约1.6万亿元的到期和行权,在非标、债券和银行共同收紧的背景下,部分地区债务接续难度将有所提升,下半年城投平台风险或将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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