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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蚌埠某营业部负责人收警示函 违规卖金融产品

  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了关于对姚佐根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姚佐根在担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2014-2015年期间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违规销售多支金融产品;二是对员工执业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管控不到位。

  安徽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的规定。姚佐根作为营业部时任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六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姚佐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姚佐根于2007年11月5日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于2009年6月26日离职注销,后又于2009年7月2日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目前的登记状态为正常。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内部控制不完善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对该公司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合规总监支持、纵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合理理由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制止、报告职责的,依法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姚佐根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姚佐根:

  经查,在你担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2014-2015年期间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违规销售多支金融产品;二是对员工执业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管控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的规定。你作为营业部时任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六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并按照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自身合规意识,规范从业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2年1月6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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