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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银行大连分行4宗违法收四张罚单 放松贷款三查等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大连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银保监罚决字〔2022〕23号、24号、25号、26号)显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收四张罚单。

  大银保监罚决字〔2022〕23号显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违规向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并掩盖信用风险暴露。大连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责令其改正,并处三十万元罚款。

  大银保监罚决字〔2022〕24号显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放松贷款三查,导致贷款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大连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责令其改正,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大银保监罚决字〔2022〕25号显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大连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责令其改正,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大银保监罚决字〔2022〕26号显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小微企业服务收费不规范。大连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责令其改正,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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