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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资金应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印发修订后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较于2012年出台的老办法,新《办法》除了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的分配与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还对保护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与监督提出明确要求。

  据悉,《办法》所称的保护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工作,其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实施期限根据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等确定。

  《办法》明确,保护资金分为中央本级项目资金和中央对地方补助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其中,中央本级项目资金按规定纳入中央有关部门预算管理,执行中央部门预算管理制度;中央对地方补助资金分为重点项目补助和一般项目补助。

  《办法》规定,重点项目补助用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项目的履约保护,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共同确定实施方案的项目;一般项目补助用于其他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记录、研培计划等。重点项目补助实行项目法分配,项目补助金额根据各省申报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项目预算执行和绩效情况等核定。一般项目补助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代表性项目数量、代表性项目年度保护任务数、代表性传承人数量、代表性传承人记录数、研培计划任务数,《办法》还给出了具体的分配公式和绩效评价调节系数。

  《办法》提出,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保护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对保护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依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保护资金支出范围和项目内容安排使用保护资金。

(文章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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