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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马违法被罚 利用不满十周岁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黄处〔2022〕012021001131号)显示,彪马(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因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万元。

  2021年8月26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45政府热线匿名举报:反映彪马(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PUMA”上,利用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违反广告法。经查,当事人运营的公众号“PUMA”,标题为《无畏挑战,他们是彪马破格玩家?》的文章内使用不满十周岁的儿童牛某作广告代言,以其名义及形象作宣传是为了给当事人的童装作推荐,吸引更多热爱运动的孩子关注购买当事人的品牌。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十九条的规定,经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于2021年8月26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公众号“PUMA”为当事人独立运营,公众号“PUMA”内,标题为《无畏挑战,他们是彪马破格玩家?》的文章为当事人于2021年8月24日发布并保留至案发。该文章中存在“彪马破格玩家牛某7岁”的宣传,宣传中使用了牛某这名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另查明,当事人使用牛某的名义及形象作宣传是为了给童装作推荐,吸引更多热爱运动的孩子关注购买当事人的品牌。当事人上述宣传发布流程为:当事人在取得牛某肖像权授权书后,由贺彼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拍摄照片,照片给到当事人后由当事人职工进行页面设计、文字创作,完成后再在公众号上发布,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点击量自发布到案发为6055。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PUMA”上发布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广告的宣传,上述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规定,构成了发布以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彪马(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为品牌“彪马”中国关联公司。彪马是一家运动服装鞋类生产制造商,主要业务为设计、开发、销售并推广鞋类、服装和配饰。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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