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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点名批评奔驰汽车金融!

  因四项检查不过关,奔驰汽车金融被银保监会点名。

  为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强化市场监督和约束,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2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对奔驰汽车金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情况进行通报。通报指出,该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四项问题,包括宣传材料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有关消费者信息授权使用的格式条款未遵循相关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执行不到位等。

奔驰汽车金融被银保监会通报

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具体来看,奔驰汽车金融宣传材料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2019年7月,奔驰汽车金融提供给经销商的“‘藏不住’系列GLA朋友圈海报-通用版”宣传材料,将公司贷款产品和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产品放在同一页面,但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为奔驰汽车金融;2020年1月提供给经销商的“没错系列朋友圈海报”宣传材料,以“奔驰金融”名义同时宣传贷款产品和租赁产品,仅提示“‘奔驰金融’指代奔驰汽车金融和奔驰租赁”。宣传材料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的行为,不符合《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相关规定。

  其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奔驰汽车金融在官方网站披露《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收费项目公示》,具体路径为:购车支持—金融服务—合规宣传,列示在官方网站第3层目录下。奔驰汽车金融未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价格信息的行为,不符合《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其三,有关消费者信息授权使用的格式条款未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检查期间,奔驰汽车金融提供并与消费者签署的《汽车贷款抵押合同》载明,消费者授权该公司可以向其所属集团内的任何公司、其他贷款人授权的或向贷款人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收集、披露以及允许其使用消费者信息。该授权条款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持续有效。上述关于披露消费者信息的范围、使用消费者信息的时长等条款约定未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相关规定。

  其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执行不到位。奔驰汽车金融内部的产品审查流程中,2项产品的审查记录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员签名,未按照监管要求提出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制作的金融顾问营销指导材料、培训材料等,未经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奔驰汽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指出,奔驰汽车金融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并存在消费者信息安全风险隐患。奔驰汽车金融已按监管要求进行了整改。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切实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奔驰汽车金融频领罚单

  近年来,奔驰汽车金融频领罚单。2021年12月3日,京银保监罚决字〔2021〕31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因发生核心业务系统中断暴露出业务连续性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违法违规行为,北京银保监局给予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9年9月11日,奔驰汽车金融还被北京银保监局处以80万元的行政处罚,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包括对外包活动管理存在严重不足等。

  据官网显示,奔驰汽车金融致力于为中国客户和经销商伙伴提供灵活多样的汽车金融产品,业务覆盖梅赛德斯-奔驰乘用车和梅赛德斯-奔驰轻型商务车。

  此前,银保监会曾表示,汽车金融公司在提供服务时收取费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在各类相关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司官网等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汽车金融公司加强监管引导

  其实,在去年5月份,北京银保监局就曾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提供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北京银保监局将提高重视程度,压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各机构应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架构,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全流程管控机制,确保在贷款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相关要求,加强内部监督部门的后督机制,及时发现及纠正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

  同时要完善价格管理,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信息披露流程。完善服务价格的信息披露流程,应在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相关服务收费。汽车金融公司还应在各合作经销商处,通过多种途径及方式公示消费金融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等消费者应知晓信息。

  在合同管理方面,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各机构的贷款格式条款合同,应在合同首页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关注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此外,该通知还对行为管理进行规范,加强消费者金融知识宣教。各机构应依法规范各类催收行为,不得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催收贷款;因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而产生的不良信息,贷款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前告知借款人,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借款人发送不良信息报送提醒。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辖内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应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积极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持高效、规范的行业形象。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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