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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从业人员!董监高任职新规来了 考试不再是必选项!十项行为明确禁止 4月1日实施

  证券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规范来了,4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证监会2月18日发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简称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强化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促进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

  来看关键内容:

  1、对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受聘人条件进行事后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应当更换有关人员。

  2、从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

  3、不再将参加水平测试作为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允许具备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豁免测试。

  4、为引进金融科技等领城专业人才,将工作经历放宽至信息技术等与拟任职务相关的经历,统一规定

  3年的相关工作经历期限,不再根据工作背景设置更高年限要求。

  5、取消经营机构董监高的学历要求和推荐人制度。

  6、从任职考察、履职监督、考核问责三方面构建了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

  7、《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并对不符合相应任职和从业条件的人员给予1年的过渡期。

  8、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和派出机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规则,提升人员管理的规范水平,促进行业机构合规、稳健发展。

  机构董监高和从业人员迎来系统性规范

  人员管理是证券基金行业监管的基础性制度,经过 20 余年积累,逐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基础,《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体,行业协会自律规则为补充的规则体系,对强化行业人员管理,规范任职、执业行为, 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行业的发展变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 以及新《证券法》的发布实施,有必要结合行业实际,制定统一的部门规章对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规范。

  董监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对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是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是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 三是具备 3 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四是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四是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曾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2 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4 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

  同时,《管理办法》还列举了负面清单。有以下八种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是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是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犯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三是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四是最近 5 年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基金业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五是担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自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5 年,但能够证明本人对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六是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行业协会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七是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八是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可以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作为证明其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的参考; 上述人员不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应当符合一定的任职条件。包括具备 10 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 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境内工作经历,且从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当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5 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独立董事的,不得在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且不得存在最近 3 年在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关联方任职;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在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关联方任职等情形。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 2 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明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者总经理进行提名,提名人应当就拟任人符合任职条件作出书面承诺,并对其个人品行、职业操守、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发表明确意见,不得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按照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当审慎考察并确认其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自作出聘任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备案材料,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可以通过查询个人档案、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意见、查询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谈话等方式对受聘人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发现受聘人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当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更换有关人员。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受聘人职务,及时解除对受聘人的聘任决定,并自作出解聘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发现受聘人的聘任程序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改正,在履行规定的聘任程序前,受聘人不得实际履行职责。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受聘人的提名人及其他负有考察责任的人员,对未发现受聘人不符合任职条件负有责任的,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从业人员十项禁止性行为明确

  《管理办法》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明确行业人员履职应遵循的勤勉尽责、公平竞争、维护客户利益、廉洁自律等基本原则,列举从业底线要求及禁止性行为。细化对经营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制度安排。健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监管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基本从业信息、诚信记录公示制度,强化声誉约束。

  其中,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从事十项行为:

  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是与其履行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三是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

  四是挪用或者侵占公司、客户资产或者基金财产;

  五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基金投资;

  六是向客户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七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八是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证券或者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九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是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离任的,《管理办法》指出,应当保守原任职机构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利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用从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离任未满 6 个月的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从事投资、研究、 交易等相关业务。

  设置一年过渡期,4月1日起实施规则

  《管理办法》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并对不符合相应任职和从业条件的人员给予 1 年的过渡期。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和派出机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规则,提升人员管理的规范水平,促进行业机构合规、稳健发展。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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