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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工做木工受伤自担部分责任 大冶法院提醒农民工:未知领域莫冒险作业

  元宵节一过,农村外出务工高峰期来临。农民工自身安全和权益保护问题成为每一个打工家庭和社会关注的焦点。2月22日,笔者从大冶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判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原告作为泥工却从事木工作业,导致十级伤残,法院判决原告自担30%赔偿责任。

  大冶东岳路街道办事处居民曾某承接广西贵港市某村古建修复工程后,雇请金湖街道办事处村民陈某在其工地从事泥工工作。2021年4月2日,陈某在使用电锯切割木板时,不慎将自己左手中指割伤,当即被送往贵港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司法鉴定,陈某左中、环指损伤术后,遗留左手功能丧失分值10分,评定为十级伤残。住院期间,陈某由其妻子护理。曾某以记考勤的方式为其妻子支付工资共计1650元,并支付医疗费约2万元。双方因其他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而成讼。

  “伤后误工90天,一人护理60天,营养期限30天,后期门诊复查、康复、对症治疗费约1500元。”陈某要求曾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费等各项损失约12万元。

  “原告未取得木工操作证书,在没有他人指示和安排的情况下,擅自操作木工工具切割模板,属于违章操作。”被告曾某辩称,原告在受伤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原、被告双方已形成劳务关系,陈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劳务受到伤害,曾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陈某作为泥工却从事木工作业,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存有重大过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查明事实及原、被告各自过错程度,依法确定原告自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部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6万余元。

  “是泥工就不要擅自做木工,未知领域千万莫冒险作业,一旦发生事故,自身或将担责。”承办法官罗锋提醒广大农民工,外出务工时务必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危险,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文章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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