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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三得利洋酒公司违法被罚 发布酒类广告含有饮酒动作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静处〔2022〕062021002779号)。宾三得利洋酒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发布酒类广告,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16万元。

  

  经查,当事人宾三得利洋酒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作为广告主,通过自媒体发布的酒类广告中含有饮酒动作。涉案酒类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酒类广告禁止内容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从重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当事人发布酒类广告禁止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责令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圆整。

  天眼查App显示,宾三得利洋酒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日本三得利和乐怡预调酒关联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法定代表人为仙波匠(SHO SEMBA),由BEAM SUNTORY ASIA PTE.LTD.全资持股。

  三得利官网显示,三得利SUNTORY是全球领先的食品饮料及酒类企业,提供多样化产品,其中包括:荣获大奖的日本威士忌山崎(Yamazaki)和响(Hibiki)、三得利万志啤酒(The Premium Malt‘s beer)、经典美式烈酒占边波本威士忌(Jim Beam)和美格波本威士忌(Maker’s Mark)以及饮料,如即饮咖啡(BOSS)、伊右卫门(Iyemon)茶、三得利 Tennensui矿泉水、Orangina碳酸果汁饮料(Orangina)、葡萄适(Lucozade)、利宾纳(Ribena)、V能量饮料和茶+(TEA+)。宾三得利洋酒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BEAM SUNTORY运营公司。

  《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静处〔2022〕062021002779号

  当事人:宾三得利洋酒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Y5J29C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39号二座37层3701-3705室 (实际楼层为33层)

  法定代表人:仙波匠(SHO SEMBA)

  外国(地区)护照:*********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经营范围:食品、酒类以及相关包装材料、电子产品、机电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金属制品、家具、家居用品、照明设备、橡塑制品、纸制品的零售、网上零售、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其他相关配套服务,国际经济信息咨询(金融信息服务除外),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咨询。(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作为广告主,通过自媒体发布的酒类广告中含有饮酒动作。涉案酒类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违法广告截屏打印件及光盘证据固定,签订的协议及情况说明、违法广告删除打印件、当事人及旁证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

  2022年1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静听告〔2022〕06202100277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且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出现饮酒动作;”的规定,构成发布酒类广告禁止内容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从重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当事人发布酒类广告禁止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责令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圆整。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1:沪市监静缴〔2022〕第 062021002779号《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02月09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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