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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一人失能、全家失衡” 代表委员呼吁社保“第六险”!

  “一人失能,全家失衡”,这是对家有失能失智老人家庭的真实写照,失能失智老人的养老挑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明确,“十四五”时期,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将进一步加深,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将超过20%,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

  越来越多的家庭将承担起失能失智老人的照护责任,如何破解这些家庭所面临的“机构不能医、医院不能养、家庭无力护”困局,成为老百姓关心的问题。

  2016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有利于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提升他们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质量。

  今天,国新办举行解读《政府工作报告》修改情况吹风会。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向东介绍,惠民生方面,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比较集中,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服务等领域修改近30处。其中在社会保障和服务方面,《政府工作报告》在修改中补充了“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等内容。

  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稳步推进建言献策。他们从两方面提出建议:一是通过立法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的社保“第六险”地位;二是拓宽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渠道。

  确立长期护理保险的社保“第六险”地位

  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介绍,截至目前,有21家保险公司在28个省、市、自治区先后参与了169个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项目,覆盖人群超过1.3亿人次,累计为超过70万失能老人提供了长期护理待遇。

  为了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局长梅亦在《关于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建议》中提出,加快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社保“第六险”的立法进程。

  梅亦表示,在法律层面,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包含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制度,暂未包括长期失能人员的保障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弥补社会保障体系这一空白的制度性安排。为解决长期护理保险的法律定位问题,需要加快医疗保障法的立法进程,在其中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的法律定位、实施主体、筹资机制、保障范围、监管责任,推动长期护理政策法定化、长期护理制度法制化、长期护理治理法治化,实现长期护理保险有法可依。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儿童医院主任护师、信息科科长胡梅英表示,应从国家层面推行立法先行,在社会保险法中新增“长期护理保险”专章,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这将为保障失能老人的照护质量、保证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安全、实现长期护理保险持续健康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政策依据。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疾控中心主任郑奎城呼吁,加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法。具体需要明确9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责任分担和义务;资金来源与缴费主体;全民普享的原则;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受益资格和发放条件;护理服务方式与内容;护理服务提供机构;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如何进行质量监控。

  建立健全多边资金筹资机制

  从试点情况来看,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模式还不够完善。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政协副主席阮诗玮认为,长期护理保险筹资结构不尽合理,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财政及其他渠道资金为辅的筹资模式增长空间十分有限。同时,各部门在适老化方面投放的资金缺乏统筹协调,碎片化严重,未能有效服务失能群体。

  “长期护理保险的资金筹集应体现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原则,建立健全财政补助、个人缴费、单位缴费、社会捐助等多边资金筹资机制。”梅亦表示,应从国家层面明确,由各级政府牵头统筹资金筹集渠道,建立起由财政资金、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困难救助资金、公共卫生资金、慈善捐赠基金、彩票公益金、医保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多边投入的资金筹集机制,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可持续健康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教授孙洁表示,可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账户结构,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转0.2%左右进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并将个人账户中一定比例乃至全部资金转变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来减轻医保基金压力;还可以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广泛参与,进一步拓展筹资渠道,提升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能力。

  “同时,也要加强基金监管。长期护理保险是独立制度,建议可参照社会保险基金有关制度,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对护理服务提供机构、评估机构等主体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完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制度,建立科学评价和进退出机制,保持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构建全领域、全流程的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梅亦表示。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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