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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准确评估部分存货的状态及其可变现净值 创世纪及相关高管收警示函

  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30号

  关于对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九全、夏军、王建、朱邓平、周洪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九全、夏军、王建、朱邓平、周洪敏:

  经查,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或公司)在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准确评估部分存货的状态及其可变现净值,部分本应在2017年及以前年度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直至2018年才计提跌价准备,导致公司2017年及以前年度少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元,2018年多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元。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创世纪时任董事长王九全、董事长夏军、董事兼时任总经理王建、时任财务总监朱邓平、时任董事会秘书周洪敏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创世纪、王九全、夏军、王建、朱邓平及周洪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同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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