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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力一审胜诉,股民维权持续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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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代理的部分投资者诉宁波东力(维权)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力,00216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有一审胜诉判决。

  2021年1月19日晚,宁波东力股公告因信披违规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下达后,齐程军律师代理的部分投资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7月28日宁波中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上原、被告双方就“三日一价”、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的因果关系等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因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行为且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7年7月15日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稿)》、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最终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内容,宁波东力在重大资产重组阶段,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而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负有对年富供应链管理和披露义务。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波东力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18年4月26日首次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故认定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8年4月26日。

  除此之外,关于揭露日的认定也颇具争议。2018年7月2日,宁波东力发布公告称其被合同诈骗,李文国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公告内容并未对具体虚假陈述行为进行揭露,故不应视为揭露日。而2018年7月5日,东力公司发布公告中载明李文国涉嫌在与公司签订并履行购买资产协议和业绩补偿协议的过程中,隐瞒年富供应链实际经营情况,财务不真实,以达到骗取公司股份及现金对价的目的,系对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对投资者更有警醒作用,故揭露日应为2018年7月5日。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提示,在2018年4月26日到2018年7月5日之间买入宁波东力的股票,并且在2018年7月5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维权。(宁波东力维权入口)

  (本文由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齐程军律师,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证券维权律师,从事投资维权工作超8年。代理百余家上市公司近万件维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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