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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卖酒”罗生门:酒鬼酒1亿被盗案再审开庭 农行不服!纠纷达8年

  来源:时间财经

  酒鬼酒2013年底1亿资金被盗案,时隔8年仍未平息。

  2022年3月29日,酒鬼酒与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华丰路支行(简称“农行华丰路支行”),及涉案罗光等人侵权责任纠纷再审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

  此前的2018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将6名涉案人员以诈骗罪判处刑期5年至15年,并分别处罚金不等,农行华丰路支行赔偿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酒鬼酒供销公司”)也进行了大额赔偿,但农行华丰路支行一直申诉至今。

  农行方面主张,酒鬼酒方面存在主观上的重大过错,时任农行华丰路支行行长方振在本案中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农行不应为其个人行为承担责任。酒鬼酒方面则认为,酒鬼酒方面不存在任何过错,其在农行华丰路支行开户时未开通手机银行、未设置密码等行为并不能成为1亿元资金被轻易盗取的理由。

  白酒行业“存款卖酒”黑幕

  据相关案件裁定书,2013年11月初,罗光通过与酒鬼酒供销公司工作人员多次洽谈后,与酒鬼酒供销公司签订“异地存款销酒”合作协议,由于罗光没有找到贴息方而未果。

  需要解释的是,“异地存款销酒”作为一种营销手段曾“风靡一时”。具体的操作方式是酒企将大额存款放到银行,资金随后被“转移”其他企业,获得资金的企业会购买该酒企的酒,同时补贴给酒企使用存款的利息。

  2012年,国家出台限制“三公消费”的政策,高端白酒销售陷入低谷,多家酒企存在业绩压力,导致这种卖酒模式悄然兴起。泸州老窖、洋河股份都曾曝出银行存款“不翼而飞”的情况。此前有采访表示,这就是行内说的“白酒银行”,即典型的酒换钱,钱又买酒,以此滚雪球,但好多经销商最后不卖酒,拿到钱放高利贷去。

  具体到此案,罗光和和朋友郭贤斌为寻找贴息方,经人介绍与卓铭认识,双方协商,由卓铭负责联系银行,并支付16.5%的贴息。罗光则负责将酒鬼酒供销公司的1亿元资金存款存入卓铭指定的银行。

  后因卓铭无法贴息,卓铭遂介绍寿满江作为贴息方与罗光洽谈,寿满江遂找来合作伙伴陈沛铭,陈沛铭又邀请唐红星入局,唐红星向这群人引荐了时任农行华丰路支行行长方振。

  酒鬼酒供销公司按照与罗光的协议,于2013年11月29日安排财务人员在农行华丰路支行开户。

  当天,罗光、寿满江以各自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一年企业存款协议书,双方约定1亿元资金在农行华丰路支行定期存款一年,寿满江支付16.5%贴息。

  同年12月2日,罗光为了尽快促成酒鬼酒供销公司履行协议,借款355万元汇往酒鬼酒供销公司账户,以先行支付存贷款利息差。

  此后,寿满江、陈沛铭在理财方案行不通的情况下,提出将定期存款改为活期存款。罗光将此意图告知酒鬼酒供销公司,酒鬼酒供销公司同意将1亿元存款一年定期改为一年活期,但提出定活利息差要罗光补齐。罗光表示同意。

  同月9日,酒鬼酒供销公司在收到罗光支付的第一笔贴息款后,按照协议将3500万元转账至酒鬼酒供销公司农行华丰路支行账户。

  2013年12月11日,寿满江、唐红星等人在方振的配合下,通过在结算业务申请书中“偷盖”酒鬼酒供销公司相关印鉴的办法,将酒鬼酒供销公司账户中的1亿元转入寿满江的公司账户。

  上述1亿元存款转到寿满江的公司账户后,寿满江支付酒鬼酒供销公司利息差和购酒款890万元,支付给罗光垫付酒鬼酒供销公司利息差355万元、中介费695万元,转给陈沛铭3900万元,转给卓铭1600万元,支付中介人好处费380万元,支付唐红星好处费25万元。剩余资金3255万元(含陈沛铭转回的1100万元),寿满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个人债务以及个人使用和借给他人使用。

  资金已追回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寿满江处追回赃款96.13万元,以及从方振、陈沛铭、罗光等人处共追回4066.33万元。

  经两审判决,2018年3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寿满江、方振、陈沛铭、罗光、唐红兵、郭贤斌6人均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4年、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11年、有期徒刑5年,并分别处罚金不等。

  酒鬼酒还于2015年11月发起侵权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农行华丰路支行、寿满江、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连带赔偿酒鬼酒经济损失共计9247.73万元。经湖南省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农行华丰路支行赔偿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5933.67万元,寿满江等人连带承担利息损失。

  2020年7月5日,酒鬼酒公告称收到了来自农行华丰路支行超过七千万元的赔偿款,案件宣告终结。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累计追回涉案资金4066.33 万元,经诉讼程序收到赔偿款7194.12万元,共收回资金1.126亿元。

  各执一词

  农行华丰路支行多次申诉,2018年12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仍支持农行华丰路支行赔偿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5933.67万元。2021年9月,农行华丰路支行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裁定,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审查。

  2022年3月29日的再审庭审中,农行华丰路支行的诉讼代理人主张,酒鬼酒一方为谋求远高于银行利率的高额利息,明知1亿元资金会被挪给寿满江使用,且其财务人员到杭州公干时原本只需携带一枚印章,但实际上携带了后续转款所需的全部3枚公章并人章分离,因此酒鬼酒方面存在主观上的重大过错。

  此外,时任农行华丰路支行行长方振在本案中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农行不应为其个人行为承担责任。

  服刑在押的罗光向法庭寄送了书面申辩意见。罗光称,酒鬼酒在本案全过程中发挥的是决定性作用,其目的是获取高额贴息,无论在哪个环节,只要酒鬼酒不配合,就不可能发生后续的一系列事件。此前罗光等人也主张,没有酒鬼酒的默许与配合,外人想偷盖上市公司酒鬼酒的三份印章难于登天。

  酒鬼酒的诉讼代理人则主张,酒鬼酒方面不存在任何过错,其在农行华丰路支行开户时未开通手机银行、未设置密码等行为并不能成为1亿元资金被轻易盗取的理由。

  对于公章被盗,酒鬼酒辩称,酒鬼酒供销公司一直误认为被告寿满江、陈沛铭、唐红星是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工作人员。虽对印鉴的保管采取了必要措施,但几个自然人被告为盗取印鉴设计了多种方案,且有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行长方振的配合,在此情况下,对于印鉴的完全安全保管及事后的及时发现已不具有期待可能。

  酒鬼酒方便还表示,公司财务人员人章分离时发现公章正被他人使用,曾有追要公章的情形;方振作为时任农行华丰路支行的行长,不仅深度参与了酒鬼酒开户前与罗光等人的合谋,还在酒鬼酒存款被取走的银行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重大疏漏。

  法庭审理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要的分歧在于,方振是否构成职务侵权,其供职的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酒鬼酒是否存在过错以减轻银行的责任。

  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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