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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格拉斯信披违规收警示函,股民维权持续征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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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31日,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ST艾格(维权),002619)发布公告,于近日收到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监管局发现,*ST艾格于2022年1月26日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母净利润-11350.32万元至-7566.88万元。*ST艾格于2022年2月16日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2021年归母净利润-56191.02万元至-45974.47万元。*ST艾格于2022年3月16日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第二次修正公告》,修正后2021年归母净利润-89243.19万元至-73017.16万元,与此前的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存在重大差异,存在业绩预告不准确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ST艾格及相关人员予以警示。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ST艾格就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ST艾格涉嫌三项违法事实:

  一、艾格拉斯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子公司发生11笔担保事项,担保金额累计12.98亿元,存在重大遗漏。

  二、艾格拉斯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三、艾格拉斯两次以虚假的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并入账,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其他流动资产、虚增利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受损的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认为:在2018年8月31日到2020年12月6日之间买入*ST艾格(002619)的股票,并且在2020年12月6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发起索赔。(*ST艾格维权入口)

  (本文由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齐程军律师,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证券维权律师,从事投资维权工作超8年。代理百余家上市公司近万件维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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