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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销售金融产品未能勤勉尽责 中信证券被江苏证监局责令改正

  来源: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中信证券南京洪武北路营业部和中信证券南京浦口大道营业部(以下分别简称洪武北路营业部和浦口大道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洪武北路营业部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其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股票交易,也未及时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浦口大道营业部在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也未能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不符合《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第十二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你分公司未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也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不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分公司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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