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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豁免信息披露不准确 *ST金洲收黑龙江证监局警示函

  来源:黑龙江证监局

  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2〕6号)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606346794A)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2月30日,你公司债权人安徽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金融”)与中润博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博观”)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中安金融将对你公司的4.06亿债权转让给中润博观,合同包含解除条款,中安金融享有有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2022年1月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债务豁免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公告显示中润博观已享有上述4.06亿全额债权并对该笔债权予以豁免。你公司未披露中安金融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该笔债权转移存在不确定性,债务豁免存在被撤销风险,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治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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