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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罗顿股票索赔:财务数据变脸股价大跌 受损股民或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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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29日,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罗顿发展或公司,证券代码:600209)发布《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称:“业绩预告情况:1、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约15,200万元。2、预计2021年度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约13,82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业绩预告的专项说明主要内容如下: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我们已按照审计计划实施了风险评估程序,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了部分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对收入和扣除事项尚在核实中,我们没有注意到贵公司存在其他重大事项使我们相信贵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告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2022年4月15日,罗顿发展发布《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的公告》称:“根据更正后的业绩预告财务数据,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和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均已低于1亿元,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为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

  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公司在年审过程中,针对重要推广服务业务收入确认的方式咨询相关专家,并严格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后,公司发现该业务在实质上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主要责任人的认定要求,因此将相关收入改按净额法核算,并在约定期限内分期确认。对此,将造成公司本次业绩预告更正后的财务数据与原披露的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产生重大差异”。该公告发布后,罗顿发展股价连续跌停,投资者损失惨重!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

  章祥兵律师认为:《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收入确认方法是不相同的。主要责任人,指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收入确认应按总额法。代理人,指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代理人,收入确认应按净额法。

  罗顿发展关于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业绩预告的专项说明,存在虚假陈述嫌疑,受损股民或可索赔。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罗顿发展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2年1月29日至2022年4月14日期间买入罗顿发展股票,且在2022年4月1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ST罗顿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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