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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临时报告及时披露协议签订情况以及相关款项收取情况 中房股份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来源:北京证监局

  关于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朱雷、赵帆、卢建、郭洪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84号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朱雷、赵帆、卢建、郭洪洁: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于2021年8月与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旺集团)签订《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介费用之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由忠旺集团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你公司一次性支付应由忠旺集团承担但实际由你公司支付的中介费用,合计5,172.75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未收到该款项。你公司未通过临时报告及时披露协议签订情况以及相关款项收取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朱雷,时任总经理卢建,时任董事会秘书郭洪洁对未通过临时报告及时披露协议签订情况负有主要责任;你公司董事长朱雷(代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赵帆对未通过临时报告及时披露相关款项收取情况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主要责任人员朱雷、赵帆、卢建、郭洪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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