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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无小事!“最坑”女婿炒期货亏掉半个亿未及时披露,时任高管多人被处罚

  来源 董秘一家人  

  近日,浙江监管局对金字火腿(维权)的处罚终于落地,多名高管遭罚。与此同时,公司定增募资计划也受此影响,暂告一段落。

  7月10日晚间,金字火腿发出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7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金字火腿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未及时披露期货交易重大损失;未及时披露收到大额赔偿款。

  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金字火腿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公司时任董事长施延军,时任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王启辉,时任董事、总裁、财务总监吴月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万元罚款。

  浙江证监局调查结果显示,金字火腿信息披露违规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未及时披露期货交易重大损失,二是未及时披露收到大额赔偿款。

  首先来看金字火腿的第一项信息披露违规事宜。浙江证监局调查结果显示,2021年1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金字火腿决定开展生猪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同年8月,公司陆续买入生猪期货合约。2021年9月,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公司期货交易员杨某将期货合约卖出平仓。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期货账户累计亏损5510.53万元,占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92.92%。经查明,在明知期货交易员杨某“擅自”平仓行为导致公司亏损后,公司却未及时披露,迟至在2022年1月27日的相关公告中才对前述事宜予以披露。

  金字火腿的第二项违规事实是未及时披露收到大额赔偿款。回溯来看,因“擅自”平仓导致公司损失后,杨某按照考核规定向公司全额赔偿。2021年9月底,金字火腿共收到杨某赔偿款5510.53万元,全额填补了前述损失。然而,该事项公司也未及时披露,迟至在2022年1月27日的相关公告中才予以说明。

  对此,浙江证监局认为,金字火腿未及时披露期货交易重大损失,并在收到大额赔偿款后,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临时披露义务。前述两项事宜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针对金字火腿的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行为,浙江证监局依法对金字火腿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公司时任高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信息披露违规事件不但让金字火腿及相关责任人受到证监会处罚,受该事件影响,公司拟向实控人任贵龙方面的定增募资计划也随之告吹。

  在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个多月前,金字火腿披露称,公司原拟向任贵龙非公开发行股票募资不超12.41亿元,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导致公司目前不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同时综合考虑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定增事项。

  需要指出的是,前述定增事项的终止也让金字火腿现实控人任贵龙巩固其控制权的“约定”方案搁置。

  回顾来看,金字火腿原第一大股东安吉巴玛、原实控人施延军与任贵龙于2021年10月11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安吉巴玛拟将其持有的金字火腿1.99亿股股份(占总股份的20.30%)协议转让给任贵龙。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5元/股,转让价款约为9.93亿元。同时,金字火腿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92亿股股票,发行价格为4.25元/股,任贵龙拟以现金形式全额认购。

  该交易安排的股份协议转让部分于2021年11月中旬完成交割,彼时金字火腿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施延军变更为任贵龙。

  按照计划,在协议转让取得公司20.30%股份后,任贵龙将通过全额认购公司定增股份的方式再获得金字火腿18.32%股份,从而将其持股比例提至38.62%。然而,受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影响,该安排未能如愿进行。

  对此,金字火腿曾在定增终止公告中表示,后续公司将根据立案调查结果及公司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重新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今年以来,监管层明显加大对信披违规的处罚力度。最典型的案例,出自A股市场CRO龙头药明康德(维权)。今年5月,药明康德披露证监会对股东上海瀛翊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违规减持近29亿元,上海瀛翊被处以2亿元罚款。这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因违规减持被处罚的首个案例,极大地提高了违法成本。

  除此之外,监管层对上市公司信披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也均有加大。这无疑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信披从严要求的决心,也是“强监管”的具体体现。

  随着全面注册制改革的步步推进,信披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上市公司来说,信息披露无小事。当然,提高信披质量,则需要多管齐下。

  首先,监管部门需要细化信披指引,明确哪些是该披露的事项,哪些可以不披露,同时依据这一系列指引进行监管。

  其次,中介机构需要承担相关责任,积极引导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完成信息披露事项。

  最后,公司控股股东也应洁身自好,知法懂规,避免滥用大股东权利,从而影响信息披露的进度。

  唯有参与市场的各方守土有责,才能不断提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也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意义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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