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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利尔化学比例达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未停止减持 中通投资收警示函

  来源:四川证监局

  关于对中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通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利尔化学)持股5%以上股东,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12月3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利尔化学股份累计27,045,004股,约占总股本的5.13%。2022年1月4日,你公司通过利尔化学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公司在减持比例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未停止减持,超比例减持数量为705,435股,约占总股本的0.1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吸取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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