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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推介虚构的金融产品,并与客户签订代持协议 安信证券一营业部经纪人收警示函

  来源:四川证监局

  关于对周俊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俊衡:

  经查,你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营业部担任经纪人期间,参与推介虚构的金融产品,并与客户签订代持协议。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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