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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格矿业股票索赔案终审胜诉!诉讼时效将至,受损股民须抓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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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藏格矿业(维权)股票索赔案已有终审胜诉判决,诉讼时效将至,受损股民须抓紧起诉。(藏格矿业维权入口)

  2019年12月3日,藏格矿业(证券代码:000408)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藏格矿业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青海证监局的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终审胜诉判决,索赔条件为:在2018年4月28日至2019年6月21日期间买入藏格矿业股票,且在2019年6月2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藏格矿业股票索赔案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底。目前还有很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没有起诉,受损投资者须抓紧起诉。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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