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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期年报存虚假记载 蓝盾股份及相关人员合计被罚超1500万

  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13号

  当事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股份),住所:四川省绵阳市绵阳科技城新区创新中心3号楼B311室。

  柯某耀,男,195X年7月出生,时任蓝盾股份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电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柯某庆,男,195X年7月出生,时任蓝盾股份董事长,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柯某贵,男,196X年12月出生,时任蓝盾股份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任中经电商董事,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郑某,女,198X年3月出生,时任中经电商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中心总监,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赵某伦,男,195X年3月出生,时任蓝盾股份董事,兼任中经电商董事,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景某,女,198X年3月出生,时任蓝盾股份财务总监,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黄某华,男,196X年7月出生,时任蓝盾股份董事、副总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余某青,男,195X年8 月出生,时任蓝盾股份董事,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张某,男,197X年10月出生,时任蓝盾股份董事,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周某,男,195X年3月出生,时任蓝盾股份独立董事,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蔡某顺,男,195X年2月出生,时任蓝盾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李某森,男,196X年1月出生,时任蓝盾股份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陈某浩,男,197X年11月出生,时任蓝盾股份监事、监事会主席,住址:广州市增城区。

  冯某强,男,197X年3月出生,时任蓝盾股份监事,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詹某彬,男,197X年6月出生,时任蓝盾股份监事,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蓝盾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中经电商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伪造大量客户和商户的业务合同、业务对账单、询证函回函等,在自主开发的汇生活系统、EPAY系统上虚构发码数据和消费数据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其中:

  2018年至2019年期间,中经电商通过伪造业务合同、电子券码业务采购订单、业务审批表等方式,虚构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等6家保险机构的电子券码业务及相关的发码数据、消费数据和已过期未消费数据。经核算,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104,491,146.77元,虚增利润总额104,491,146.77元;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44,326,270.30元,虚增利润总额44,326,270.30元。

  2017年至2019年期间,中经电商通过伪造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优惠价格确认书》、业务对账单等协议文件,虚增佣金收入、利润;虚构广州白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中海油销售汕头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汕尾石油分公司为其合作商户,通过伪造业务合同、业务对账单等文件,虚构返利佣金数据和油品消费数据。经核算,2017年、2018年、2019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37,929,418.22元、60,218,357.85元、34,789,374元,虚增利润总额137,929,418.22元、60,218,357.85元、34,789,374元。

  综上,中经电商2017年、2018年、2019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37,929,418.22元、164,709,504.62元、79,115,644.30元,占蓝盾股份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6.22%、7.22%、4.12%;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37,929,418.22元、164,709,504.62元、79,115,644.30元,占蓝盾股份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6.79%、33.74%、8.33%。上述情况导致蓝盾股份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蓝盾股份公开披露的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有关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柯某耀作为中经电商时任董事长,组织安排相关人员通过虚构电子券码业务、加油站合作业务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柯某庆作为蓝盾股份时任董事长,柯某贵作为蓝盾股份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任中经电商董事,未勤勉尽责,是蓝盾股份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某作为中经电商时任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中心总监,知悉并直接参与中经电商财务造假;赵某伦作为蓝盾股份和中经电商时任董事,在未审阅蓝盾股份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的情况下,签字保证相关报告中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未对相关舆情和交易所关注函特别关注,未勤勉尽责,系蓝盾股份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景某作为蓝盾股份时任财务总监,未针对蓝盾股份对中经电商的监督管理不到位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未对相关舆情和交易所关注函特别关注,签字保证蓝盾股份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蓝盾股份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某华、余某青、张某、周某、蔡某顺、李某森、陈某浩、冯某强、詹某彬,作为蓝盾股份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对相关舆情和交易所关注函特别关注,或关注后没有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签字保证履职期间内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蓝盾股份相应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50万元;

  二、对柯某耀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0万元;

  三、对柯某庆、柯某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150万元;

  四、对郑某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0万元;

  五、对赵某伦、景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60万元;

  六、对黄某华、余某青、张某、周某、蔡某顺、李某森、陈某浩、冯某强、詹某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5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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