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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助及投资出资情况披露不准确 通策医疗及相关人员被责令改正

  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吕建明、王毅、张华:

  经查,我局发现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关联交易未披露

  2021年10月19日至12月30日期间,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涉及金额14,320万元,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财务资助及投资出资情况披露不准确

  (一)未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2017年12月9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向银行融资并签署〈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融资方案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相关方将按照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经查,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2018-2020年期间未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其他股东截至检查日未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实际情况与公告披露不符。

  (二)未同比例出资

  公司投资壹号基金的公告中称“货币形式逐期同比例出资”。公司2021年10月19日向壹号基金出资14,326.79万元,吕建明2021年12月30日出资1.5亿元;其他方截至2022年7月1日累计出资1.5亿元,尚有5,000万元出资款未到位。其他方出资的实际情况与公告披露不符。

  三、上市公司独立性欠缺

  在印章管理上,公司存在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印章管理使用同一个OA系统进行审批的情形。在人员管理上,存在公司财务人员同时申请使用上市公司印章和关联方印章的情况。在资金管理上,存在关联方资金支付由上市公司财务人员审批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吕建明、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毅、董事会秘书张华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财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提升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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