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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越股票索赔:信披违法拟受处罚 投资者索赔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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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9月6日,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海越(维权)∕海越能源或公司,股票代码:600387)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9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42号]。海越能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ST海越维权入口)

  经查明,海越能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相关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涉案期间海南承睦、海南禧越、海南科赛是海越能源的关联人);2、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海越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至70万元罚款。

  2021年4月30日,海越能源发布《关于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具体如下:2020年年度,海越能源存在通过贸易预付款的方式向前大股东、现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和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企业支付资金占用款的情形,总占用发生额72.80亿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偿还64.81亿元,尚有7.99亿元关联方资金占用款未退回,该款项由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承诺通过现金回填的方式解决”。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海越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0年2月25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买入ST海越股票,且在2021年4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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