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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较大 鸿达兴业收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来源: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5,793.63万元至156,218.53万元;2022年4月2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5,000万元至90,000万元;2022年4月19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51,839,635.01元。你公司在披露上述业绩预告时未保持必要的审慎,导致原材料成本、财务费用、研发费用等多项财务核算内容出现大幅调整修正,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较大,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及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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