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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澄星股票索赔:受损股民可诉讼 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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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9月15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澄星(维权)∕澄星股份或公司,证券代码:600078)发布公告称,公司、澄星集团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7号)。

  经查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未信息披露;2、未按规定披露相关诉讼、仲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认为,澄星股份未及时披露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和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对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及相关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2021年4月10日,澄星股份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控股股东股权冻结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澄星集团截止目前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7.07亿元人民币。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ST澄星2021年净利润20.152亿元,2022年上半年净利润近6亿元,这有利于受损投资者胜诉后的实际获赔。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澄星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买入ST澄星股票,且在2021年4月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ST澄星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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