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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 广东广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责令改正

  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127号

  关于对广东广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东广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的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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