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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融环境(新动力)股票索赔:可起诉会所,最新索赔条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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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科融环境(新动力(维权))股票索赔案可起诉会计师事务所,并分析最新索赔条件。(新动力维权入口)

  2022年9月21日,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公告》称,变更后证券简称:“新动力”,公司证券代码不变,仍为“300152”。

  2020年12月14日,科融环境(证券代码:300152)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6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1、科融环境虚增2017年利润;2、科融环境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科融环境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6日,中国证监会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亚太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8号)。中国证监会查明:亚太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亚太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亚太所在科融环境2017年年度审计中未勤勉尽责。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223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亚太所作出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认为:科融环境名称变更,不影响投资者的索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证券法》第16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章祥兵律师认为:亚太所作为科融环境2017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因未勤勉尽责,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依据法律规定,亚太所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要与科融环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2年8月1日,章祥兵律师作为投资者周某代理律师,参加了科融环境(新动力)股票索赔案件的庭审。根据庭审情况,章祥兵律师表示,索赔条件为:在2018年4月25日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买入新动力股票,且在2019年1月1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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