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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太安堂及相关人员领广东证监局罚单

  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17号

  当事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住所:广东省汕头市金园工业区11R2-2片区第1、2座。

  柯某彬,男,197X年5月出生,时任太安堂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余某,男,197X年10月出生,时任太安堂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太安堂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22日,太安堂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预约2021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日期为2022年4月27日,后经申请变更为2022年4月30日。太安堂聘请审计机构制定的《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总体审计策略》明确,审计机构计划在2022年3月27日之前完成公司财务报表实质性审计程序,4月12日提交审计报告草稿,4月27日签署正式审计报告。由于公司审计机构还负责另一家上市公司审计任务,直至3月29日审计机构尚未完成公司有关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太安堂知悉审计机构审计计划,除询问审计进展情况之外,未认真督促审计机构严格执行审计策略,按计划在2022年3月27日前完成全部实质性审计程序。

  2022年3月28日,太安堂相关子公司所在地因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实行全域静态管理,相关审计工作因此受到影响。4月23日,审计机构预计无法按期完成太安堂相关子公司的全部实质性程序,拟向公司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待当地解封后完成全部审计程序,再出具消除保留意见的情况说明。但柯某彬、余某讨论后认为保留意见会对公司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而保留意见主要是疫情影响所致,因此倾向于等疫情好转后完成相关审计程序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遂不同意该方案。

  2022年4月29日,太安堂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延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议案并形成决议。4月30日,太安堂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5月6日发布上述公告更新的公告,称受疫情影响导致审计机构未能如期完成必要的审计工作,无法在4月30日前出具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公司也无法如期对2021年年报进行披露。公司股票自4月30日起停牌。6月15日,审计机构向太安堂出具了保留意见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6月16日公司发布了《2021年年度报告》,同日公司股票复牌。

  综上,太安堂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太安堂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柯某彬作为时任太安堂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未能及时组织编制完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及送达董事审阅;余某作为时任太安堂董事、财务总监,未能及时编制2021年年度报告草案及提请董事会审议,均是太安堂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太安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二、对柯某彬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余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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