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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委托第三方减持私募基金产品所持有的东方材料股票 青岛清控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警示函

  来源:青岛证监局

  关于对青岛清控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19号

  青岛清控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你公司于管理私募基金青岛高创清控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过程中,在未按照约定和公司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未与第三方事先签署书面委托协议的前提下,擅自委托第三方减持私募基金产品所持有的东方材料股票。

  上述行为体现出你公司未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控管理,提高合规运作水平。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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