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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再收预罚单,股票索赔诉讼已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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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新潮能源(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6号)。

  经查明,新潮能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 年 6 月 27 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投资)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 25 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 25 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 信托期限为 48 个月。同日,新潮能源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新潮能源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对于上述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广州农商行对新潮能源提起诉讼后,新潮能源才于 2021 年 3 月 4 日首次公告该事项的相关情况。

  而在2021年12月25日,新潮能源就曾因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1 号),并自此拉开投资者索赔大幕,相关案件已获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立案。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最新司法解释,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提出,暂定新潮能源(代码:600777)两段索赔申报条件:(新潮能源维权入口)

  于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12月19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18年12月19日收盘时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以法院认定为准);

  于2017年6月27日至2021年3月4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21年3月4日收盘时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以法院认定为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维权股民需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营业部章的交易对账单;

  3、加盖营业部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本文由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吴宝明律师,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曾在高校担任法学教师,先后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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