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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源精制股票索赔:再次信披违法受罚 投资者索赔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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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26日,吉林利源精制(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利源精制或公司,股票代码:002501)发布公告称,2022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证监处罚字〔2022〕2号)。

  经查明,利源精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2、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3、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4、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吉林证监局认为,利源精制的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决定:对利源精制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利源精制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因利源精制再次信披违法受罚;以及先前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故索赔条件为:(利源精制维权入口)

  1、在2016年2月2日至2018年7月27日期间买入利源精制股票,且在2018年7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2、在2016年3月30日至2021年5月26日期间买入利源精制股票,且在2021年5月26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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