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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索赔案已获立案,虚假集采信息致股价暴跌,投资者损失惨重

  红星资本局获悉,今年9月由上海某律所发起的涉长春高新(000661.SZ)索赔案,已于11月3日立案。该案件也是A股首例因虚假信息遭受损失而索赔的“集体”诉讼。该律所称,因自媒体“华招医药网”“药闻康策”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导致今年8月18日长春高新股价放量大跌,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在资本市场,因传言或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而导致股价暴跌,给企业和投资者带来损失的案例屡见不鲜。为何这些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相关案例,均没有走到立案这一步?

  ↑长春高新 资料配图 图据视觉中国

  假消息造成长春高新投资者损失

  8月17日,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对外发布《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第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当日,“华招医药网”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称,浙江第三批药品带量采购品种目录并未对外公布,但据业内传出消息,第三批将分化药和生物药两组展开并附图,其中生物药包含人干扰素a1b(重组人干扰素a1b)。此后,微信公众号“药闻康策”转发“华招医药网”上述文章。

  8月18日当天,长春高新股价跳空低开并持续低迷,13时40分开始抛盘大量增加,14时股价加速跳水,14时27分封死跌停,最终以202.10元的跌停价收盘,当日市值蒸发超90亿元。加之有融券卖出金额较往常猛增的现象,引发投资者及市场对“融券做空长春高新”的猜测。

  8月23日,浙江省发布《关于报送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第一批接续和第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范围相关采购数据的通知》,长春高新生长激素未在第三批药品集采品种名单之列。

  此消息发布后,长春高新生长激素被纳入其中的传言不攻自破,但长春高新投资者的亏损已然造成。9月19日,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在其公众号发布长春高新投资者索赔征集。11月3日,该索赔案已正式立案。

  这也是A股市场上首例因编造、传播虚假消息造成投资者损失,引发的投资者向造谣者索赔案。

  虚假信息侵权案成新关注点

  “虚假信息满天飞,站在上市公司的角度,确实也很头疼。”某律所王律师告诉红星资本局,企业和监管部门也无法做到条条都辟谣。

  事实上,关于虚假信息侵权,法律上已有明文规定。据《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对于律师来说,虚假信息侵权案尚且还是一个新的关注点。红星资本局询问了多个专业对口的律师,发现他们对于该领域的研究不多。“我们主要在做投资者维权,但目前还不太接触上市公司、投资者针对自媒体的侵权。”浙江某律所的一名律师告诉红星资本局。

  王律师分析称,涉长春高新索赔案,是该法条首次在实践中接受检验。“这是一条新法条,是2019年《证券法》修订时新加进去的,相应的司法配套措施目前还处在空白阶段。”

  与还处在起步阶段的虚假信息侵权案不同,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侵权案评判体系已经较为成熟。今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

  律师:虚假信息侵权判定存在难度

  王律师告诉红星资本局,首先界定一条信息是不是虚假信息,这要经司法来判定;其次,虚假信息影响股价的因果关系是否构成;以及如何计算投资者的损失等等。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毛伟也持认同观点,“任何此类型的诉讼都有难度,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关于这点,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如果监管机构对相关机构、人员进行了处罚,就是对其侵权行为做出了认定,这样受损投资者在诉讼的时候难度就小很多。

  “当然,投资者和代理律师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工作,例如证据的收集、整理,法律方面的论证,执行层面的落实问题都要考虑。”毛伟补充说明。

  以涉长春高新索赔案为例,从征集到立案,收集证据耗时将近一个月,已有170余位投资者愿意作为首批原告参加诉讼,最终诉讼材料71份,2000多页纸。

  王律师认为,无论涉长春高新索赔案最终结局如何,都不代表今后虚假信息影响股价暴跌的案件能参照此案来操作。“还是要看具体标的,要对个案做分析才能确定,但还需要确立一套标准。”

  “涉长春高新索赔案,对投资人维权有较强的参考作用。”毛伟认为,第一可以看出监管机构维护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第二可以看出法院在此种案件中的基本审判理念和方向;第三也是在给投资者培养维权意识。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培焱认为,“鉴于投资人维权的难度更多来自于诉讼程序的繁琐,因此还需诉讼程序的进一步优化来降低投资者的维权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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