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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员工擅自推介非广发证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 广发证券一营业部收警示函

  来源:大连证监局

  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人民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人民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个别员工擅自推介非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的行为,你营业部对此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加强合规管理,加强对员工的警示教育,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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