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股票投资

*ST凯乐、ST宏达股票索赔:信披违法拟受处罚 投资者索赔须知

  受损股民可至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发起维权:http://wq.finance.sina.com.cn/
  微博关注@新浪证券、微信关注新浪券商基金、百度搜索新浪股民维权、访问新浪财经客户端、新浪财经首页都能找到我们!

  2022年12月3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凯乐(维权)∕凯乐科技或公司,证券代码:600260)发布公告称:“2022年12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71号)。凯乐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凯乐科技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1、凯乐科技开展专网通信业务的情况;2、凯乐科技2016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认为,凯乐科技披露2016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凯乐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至500万元的罚款。

  2022年12月5日,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宏达(维权)∕宏达新材或公司,证券代码:002211)发布公告称:“2022年12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70号)。宏达新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宏达新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宏达新材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2、宏达新材涉嫌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3、宏达新材涉嫌2020年年报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中国证监会认为,宏达新材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宏达新材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至1000万元罚款。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凯乐、ST宏达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

  1、*ST凯乐索赔条件为:

  在2017年4月19日至2021年7月25日期间买入*ST凯乐股票,且在2021年7月2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ST凯乐维权入口)

  2、ST宏达索赔条件为:

  在2019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9日期间买入ST宏达股票,且在2022年1月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ST宏达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本文来源于网友自行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