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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国中水务时任独立董事收警示函

  来源:黑龙江证监局

  关于对吴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2〕16号)

  吴昊:

  经查,2022年4月28日,你作为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水务)时任独立董事,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国中水务2021年年度报告,未对相关议案发表意见,也未对该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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