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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方账户收付基金财产等 瑞安基金领河北证监局罚单

  来源:河北证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瑞安基金)

  当事人:石家庄瑞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基金),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瑞安基金违反私募法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瑞安基金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瑞安基金于2014年6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成为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湖州鼎襄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鼎襄)是瑞安基金2019年12月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产品。

  一、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

  瑞安基金在销售湖州鼎襄的过程中向投资者口头承诺支付9%或10%的固定收益,且后续向投资者支付了固定收益。

  二、挪用基金财产

  瑞安基金在湖州鼎襄的投资运作中,以投资智鱼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北柏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名,实际将上 述5500万元投资款项转给石家庄瑞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皇商贸)使用,并由瑞皇商贸支付投资收益。

  三、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方账户收付基金财产

  瑞安基金在湖州鼎襄的投资运作中,使用公司员工王某乾的光大银行账户(账号:6226********6945)收取瑞皇商贸支付的投资收益,并通过王某乾的银行账户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收益。

  上述违法事实,有谈话笔录、银行流水、备案材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瑞安基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九)项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

  对石家庄瑞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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