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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的功能以及具备条件是怎样的

  做市商制度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所有客户委托单都必须由做市商用自己的账户买进卖出,客户委托单之间不直接进行交易;二是做市商必须看到委托单之前报出买卖价格,而投资者在看到报价后才会给出委托单。正是这两个重要特点使在发达证券市场已有30多年历史的做市商制度在活跃市场人气、增强市场透明度,提高市场流动性、维持股票价值的稳定性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做市商制度的特点和作用决定了它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

  1.坐市。当股市出现过度投机时,做市商通过在市场上与其他投资者相反方向的操作,努力维持股价的稳定,降低市场的泡沫成份。

  2.造市。当股市过于沉寂时,做市商通过在市场上人为地买进卖出股票,以活跃市场带动人气,使股价回归其投资价值。

  3.监市。在做市商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的同时,通过对做市商的业务活动监控市场的变化,以便及时发现异常及时纠正。在新兴的证券市场,这是保持政府与市场的合理距离,抵消政府行为对股市影响惯性的有益尝试。

  正因为做市商制度具有上述功能及调节买卖盘不均衡状况、随时保证提供买卖双向价格的特点,决定了其功能实现的前提条件是拥有高素质的做市商。只有那些运营规范、资本实力雄厚、自营规模较大、熟悉上市公司与二级市场运作,而且风险自控能力较强的券商才能担当。一般来说,做市商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这样才能建立足够的证券库存以满足投资者的交易需要。

  2.具有管理证券库存的能力,以便降低库存证券的风险。

  3.要有准确的报价能力,要熟悉自己经营的证券并有较强的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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