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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的简单化和交易的复杂化之间的逐步整合

  新三板目前采用的是报价驭动的被动交易制度,报价转让仅有3种委托形式:意向委托、成交确认委托和定价委托。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是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份的意向指令。成交确认委托是在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以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确认成交。定价委托是2009年新三板交易规则调整中新增加的报价委托方式,是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其他投资者可根据定价委托揭示的信息,输人与其匹配的成交确认委托,直接与定价委托成交。总体而言,新三板交易规则未引人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市商制度,整个报价体系较为简单。

  作为场外市场的新三板,其挂牌企业多为暂时无法达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要求的中小企业,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交易而言,相对来讲是资本市场中较原始、较松散的一种类型,较之证券交易所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其在性质、类型和内容上其有多样性和复杂性,而现行新三板的交易制度实行的是委托报价转让制度,这种制度较为简单,其仅仅突出了交易双方的各自交易意向,缺乏对于交易双方的衔接,或者进一步挖掘交易意向的渠道和空间,导致往往一方有交易意向,但是长时间无法进行交易或者一方的交易意向长期无法被激发,出现交易双方的时间、内容、要求等无法进行匹配的问题。在加人了定价委托的报价制度后,在出现多个交易者的情况下,委托报价转让制度也缺乏完善的处理机制。

  在我国新三板由中关村高新技术园区扩容至全国其他高新技术园区后,将容纳全国各地的高新非上市企业挂牌,实现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将会使整个交易规则和操作系统面临更大的挑战,上述问题的解决则更显得急迫和紧要。新三板现有的较为简单的报价体系,能否满足不同类型的、复杂的交易需求,是需要考虑和解决的现实间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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