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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主办券商资格的条件

  主办券商是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主办券商的简称,是指取得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依据我国《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应当依据该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未取得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

  股权转让代办系统是一个以契约方式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交易系统。主办券商在其中处于核心枢纽地位,它联系着各个挂牌公司、登记结算服务机构、管理机构等各参与方。因此,主办券商在新三板市场中尤其在报价转让的交易制度之下是最活跃、最不可或缺的主导者。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业务资格,如图所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相应资格。具备证券协会的会员资格,遵守协会的自律规则,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或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后运营1年以上;同时具备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2)经营稳健。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经营稳健,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最近两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愈见;具有20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理;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3)业务部门。设置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部门,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该项业务的日常管理,至少配备两名有资格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的人员,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业务,其他业务人员须有证券从业资格。

  (4)具备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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