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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退市相关规定

  股票知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境内外退市相关规定

  境外市场退市标准

  在美国,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必须终止上市:l)股东少于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2)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市值少于100万美元;3)过去5年经营亏损;4)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而且过去4年每年亏损;5)总资产少于200万美元,并且过去2年每年亏损;6)连续5年不分红利

  纽约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公众股东数量达不到交易所规定的标准;2)股票交易量极度萎缩,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标准;3)因资产处置、冻结等因素而失去持续经营能力;4)法院宣布该公司破产清算;5)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欠佳;6)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7)违反法律;8)违反上市协议。

  在日本,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就必须退市:1)上市股票股数不满1000万股,资本额不满5亿日元;2)社会公众股东数不足1000人延缓一年;3)营业活动处于停止或半停止状态;4)最近5年没有发放股息;5)连续3年出现资不抵债情况;6)上市公司有“虚伪记载”且影响很大。

  在香港,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联交所终止上市资格:1)公司已被清算或被勒令停业;2)公司资产的接受人或管理人已被任命;3)公司已停止营业;4)公司应交纳的行政费用未如数上交;5)公司已与其债权人达成妥协或计划安排;6)无论是在香港或其它地区,公司有董事已被判定触犯法律,且判决中提及该人有贪污或欺诈行为;7)公司所有董事中有人违反证券法;8)依照证券法必须进行登记,如董事、秘书及其他有关管理人员的登记未获批准,或已被撤销或暂停。

  内地退市制度相关规定

  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中第157条对暂停上市做了较详细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1999年7月2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发布了《上交所关于股票暂停上市有关事项的处理规则》和《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对股票暂停上市规定了具体的处理细则,并对此类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提供“PT服务”。2001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对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分别作了详细规定。2001年12月4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新的退市办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该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终止了PT制度。

  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导致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有好几种,其中最具有代表性且容易量化执行的标准是:如果连续3年亏损,则自第三个亏损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该股票将被“暂停上市”;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且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盈利的,可以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恢复其股票上市的申请;否则,如果该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是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则该股票必须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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