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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机制的基本分类有哪些?

证券交易机制的基本分类有哪些?

证券交易机制的重要功能之一是使得潜在的投资者需求转化为实际交易。通常,证券交易机制的分类基于以下三种标准:一是从时间角度(即交易在时间上是否连续),把证券交易机制分为间断性交易机制和连续性交易机制;二是从报价的角度把证券交易机制分为做市商交易机制和竞价交易机制;三是从技术角度把证券交易机制分为屏幕交易模式(电子交易)和大厅交易(入工)模式。实践中,主要以时间和价格的组合为标准,将证券交易分为如表3.3所示的三种形式。

表3.3证券交易机制的分类

表3.3证券交易机制的分类

间断性交易市场也称集合交易市场,在集合交易市场,证券买卖具有分时段性,投资者提交买卖订单后,不能立即按照有关的规则执行并成交,而是在某一规定的时间,由有关机构将在不同时点收到的订单集中起来,进行匹配成交。

与集合交易相反,在连续性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是在交易日的每个时点上连续不断地进行的,只要根据订单匹配规则,存在两个相互匹配的订单,交易就会发生。在连续性交易市场,证券价格的信息连续提供,交易在订单匹配的瞬间完成。

做市商交易市场也叫报价驱动市场(Quote-DrivenMarket),在该市场上,证券交易的买卖价格均由做市商(双向报价)决定,证券买卖双方并不直接成交,而是从做市商手中买进或卖出证券,做市商在其所报的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需求,以其自有资金或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即做市商将自己的持仓股票(或借券)卖给买方,或用自有资金(或融资)从卖方手中买入证券。做市商报价的价差就是其收入来源之一。

竞价市场也叫订单驱动市场(Oder-Drivenmarket),与做市商市场相反,在竞价市场,买卖双方直接进行交易,或将订单委托给各自的代理经纪商,由经纪商将投资者的委托呈交到交易市场,在市场的交易中心以买卖双向价格为基准实行撮合,达成交易。竞价交易的特征是,证券成交价格的形成由买卖双方直接决定,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对象是其他投资者。根据买卖参与方的入数,竞价交易可分为三种基本形式:

1.相对买卖

相对买卖是竞价交易的最简单的形式,即一个卖方与一个买方进行交易的最原始的交易方式,这时,证券买方和卖方直接就某种证券的价格和数量进行磋商,在双方都能够接受的价格和数量确定以后,达成交易。

2.拍卖标购

拍卖标购是指一个卖主对众多买主,或众多卖主对一个买主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的特点是,不仅有买主和卖主之间的价格竞争,也存在卖主与卖主或买主与买主之间的竞争。

在一个卖主与多个买主的交易中,买方竞相出价,以求购某种出售的标的物,而唯一的卖方和多数买方中最高报价入之间的证券交易,这种交易方式也叫拍卖。拍卖的报价方式通常采取公开叫价,叫价的方法有两种:普通拍卖和荷兰式拍卖。普通拍卖是指报价(买方的报价)由低至高逐渐提高,荷兰式拍卖则指报价(卖方的出售价)由高至低逐渐降低。

与拍卖相反,在多个卖方与一个买方的交易中,卖方竞相报出低价,以求出售拍卖的标的物,而唯一的买方和多数卖方中出价最低的成交,这种交易方式称做标购。

3.双向公开竞价

与拍卖标购形式的竞价交易不同,在公开竟价买卖中,交易的双方,即买方和卖方,都是多于一个入的众多的买方与众多的卖方,交易则以出价最高的买方与报价最低的卖方达成交易。

一般而言,拍卖标购由于是多数个体的竞争,在达成价格均衡方面要基于相对买卖,但对交易量巨大且交易技术高度发展的证券交易而言,双向公开竟价最有利于实现价格的均衡,因此,证券交易中一般都采取双向公开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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