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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估值法的对比

  公司估值法的对比:

  笔者认为,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为一个硬币的两面,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不同的估值方法适用于不同行业、不同财务状况的公司,对于不同公司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谨慎择取不同估值方法。多种相对法估值和至少一种绝对法估值模型估值(以DCF为主)结合使用可能会取得比较好的效果。例如:高速公路上市公司,注重稳定性,首选DCF方法,次选EV/EBITDA;生物医药及网络软件开发上市公司,注重成长性,首选PEG方法,次选P/B、EV/EBITDA;房地产及商业及酒店业上市公司,注重资产(地产等)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差异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或有收益,应采用RNAV法与PE法相结合的方法;资源类上市公司,除关注产量外,还应关注矿藏资源的拥有情况,应采用期权定价(Black-Scholes)模型模型。

  在目前周期性行业(股市主体)景气下降的背景下,投资者应加强对绝对估值法的认识和理解,通过相对法和绝对法结合使用,使投资者分析公司的基本面时既考虑当前公司的财务状况、产品结构、业务结构又考虑未来行业的发展和公司的战略,了解公司未来的连续价值,从而对公司形成全面的认识,作出更理性的投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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