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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公司正兴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新三板挂牌公司正兴玉(831188.OC)实际控制人因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陈鸿成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执行法院:普宁市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2020年4月7日

  案号:(2020)粤5281执479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据悉,陈鸿海作为被告应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0万元、应收利息100.89万元及本金罚息(本金罚息计至2018年4月20日止为481.39万元,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以本金4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04%计)。

  同时,被告陈鸿成对被告陈鸿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7万元、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共907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49元,由被告陈鸿海、陈鸿成负担8.57万元。

  由于陈鸿成对上述判决全部未履行,因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正兴玉表示,该事项暂未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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