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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管法有望近两年推出 新税收征管法对涉税服务带来哪些机遇

  新税收征管法,最近,关于取消先缴税后复议的建议一时让纳税争议问题的复议规则再次成为热点话题,虽然说是在2016年发布的建议。

  税收立法进程加快,新税收征管法有望今明两年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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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日前,我国18个税种中已有11个依法设立。此外,还有7个税种尚未完成税收立法,其中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已出台征求公众意见;关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仍在起草完善中。理论和实践普遍认为,房产税将取代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因此,还有六种税需要完成税收立法,即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和房地产税。

  与此同时,虽然新的税收征管法一再拖延审议和表决,但大家对它的期望并没有减少。《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渐完善的过程。

  “清税前置”条款废止或会给涉税服务带来新机遇

  取消“税前设定”条款的主要原因是它阻断了纳税人正常的行政救济渠道。对于一部分纳税人,尤其是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造成巨额税收损失的纳税人,不仅无力纳税,而且也没有办法通过复议或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纳税人来说,“税前清算”的唯一好处是避免了复议或诉讼期间征收的滞纳金。然而,很明显,这一条款已经成为纳税人救济道路上的一道屏障。就目前的税务行政复议程序而言,如果在申请复议前没有清缴税款,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如果行政相对人(纳税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将向法院起诉。此时,诉讼的对象不是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其他涉及税务争议的税务文书,而是《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受理案后,法院给予了片面的支持,如果纳税人没有“清缴税款”,税务机关也没有在受理申请复议。“清税”前置条款让部分纳税人无计可施。如果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取消“税前结算和税前设定”条款,相当于扫清了纳税人救济道路上的“绊脚石”,很可能会增加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积极性,刺激行政复议案件的积极增长,这无疑会给律师、税务阿根带来一定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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