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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方案 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

  资源税改革方案,2019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正式成为我国第九种税法,这意味着在我国实行了27年之久《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废止,《资源税法》是我国税收政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成果,是完善与落实税收体系的重要体现,这次的税法与之前的暂行条例有什么不同呢,内容有什么变化呢?会带来哪些影响下面将通过本文给您解读。

  相比原来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在下面几个方面资源税法发生了变化。

  一是规范和统一税目。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30多种资源税税目在中央层面列出,未列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但《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规范,将所有应税资源产品逐一列入税法。目前,有164个税目列出,涵盖所有发现的矿物和盐类。

  二是调整具体税率确定权限。根据原规定,资源税根据不同的资源项目实行固定税率和范围税率。对于实行范围税率的应税资源,由省政府确定具体税率。在《资源税法》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和范围税率的同时,明确范围税率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协会决定,同时报人大、国务院常委协会备案,体现了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

  三是规范减免税政策。《资源税法》吸收了《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长期优惠政策,实践证明是有效的。同时,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减免资源税,有利于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但《资源税法》授权省政府确定伴生矿产、低品位矿产、尾矿以及因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具体办法。

  第四,简对征用规定了时限。《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纳税期限为1、3、5、10、15或1个月,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这一规定与大多数税种的报告期不一致。《资源税法》规定纳税人应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申报期限由10天改为15天,与其他税种一致。五是加强部门间的协调。资源税的征收管理需要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减免税的认定离不开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协助。《资源税法》在第九条第二款新增规定:“税务机关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这和其他税法是一致的,比如部门协调,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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